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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案”说法┃曲阳县检察院对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提起公诉
时间:2022-03-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曲阳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并对犯罪嫌疑人依法提起公诉。

  

  案件详情

  犯罪嫌疑人夏某某从他人处购买了“yo瘦压片糖果”“粉色丸剂”,并在自己微信朋友圈内进行宣传,卖给他人。2021年9月14日,曲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夏某某出售给他人的“yo瘦压片糖果”15袋及“粉色丸剂”50粒。经河北某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查获的“yo瘦压片糖果”中含有违禁药品“西布曲明”。据购买过此种瘦身糖果的消费者反应,吃完后会出现口干、食欲下降等症状,更有甚者出现头疼、头晕等不良反应,这些不良反应正是西布曲明引发的毒副作用。曲阳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夏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对其依法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一)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二)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三)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 

  检察官提醒

  在朋友圈等售卖的减肥药大多是“三无产品”,正规减肥产品有批准文号可查。奉劝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减肥类产品时,一定分清楚买的是保健食品还是药品,谨慎购买!如果是药品,必须有“国药准字批准文号”;如果是保健食品,外包装上应印有“国食健字(卫食健字)批准文号”。正规药品和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可以查询。如服用后出现不良反应,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到医院就诊,可以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12309检察热线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检察机关将积极帮助您维护合法权益,共同守护美好生活! 

  

 

  小贴士:西布曲明的作用是抑制食欲中枢,使人胃部的饱胀感增强,食欲下降。西布曲明早年用于辅助治疗肥胖症,但是副作用大,会造成心率加快,血压增高,严重时可导致中风甚至死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早在2010年就发布通知,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中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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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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