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犯罪嫌疑人李某与本村王某于2012年农历腊月结婚(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二人因感情不和经常吵架,2013年8月份王某回娘家居住。2014年2月3日9时许,李某等人到王某娘家强行将王某拽到车上,将其拉到正定县凌透村李某家的养猪场内拘禁,2014年2月4日16时许,李某等人将王某送回曲阳县,期间李某曾对王某进行殴打。
二、办理过程
犯罪嫌疑人李某2014年5月28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提请批准逮捕,当月11日曲阳县院以没有社会危险性为由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三、检察官点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虽然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李某与王某已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登记手续,在王某回娘家居住后,李某采取暴力和威胁的手段,将王某带走,并限制其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虽然情节比较轻,但不影响定罪。
作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法律意识淡薄,仅以举行婚礼为结婚程序,未依法登记结婚,为将来的纠纷埋下隐患。在王某回娘家居住后,应依法表达自己的诉求,但却采取过激行为,到头来害人害己。
作为本案的被害人王某,与李某举行婚礼后,如果两个人感情破裂,应按法律程序解决问题,不应以回娘家居住为要挟,任由势态发展。
作为法律工作者,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强化释法说理工作,帮助广大农民自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