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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食品案
时间:2014-08-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犯罪事实

  2010年以来,犯罪嫌疑人牛某等人在生产加工绿豆芽的过程中,添加卫生部公布禁用的非食品添加剂“无根素”。2013年8月26日,曲阳县公安局民警在牛某的豆芽生产作坊内当场查获装有“无根素”的塑料药瓶2支共计4毫升,塑料空瓶43支,“无根素”外包装袋1个。经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提取的绿豆芽样品进行检测,该绿豆芽样品中含有次氯酸根28.50mg/kg、6—苄基腺嘌呤38mg/kg。次氯酸根和6—苄基腺嘌呤分别为84消毒液和“无根素”的主要成分。

  二、办理过程

  牛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食品案,曲阳县公安局于2013年8月26日对牛某立案侦查,并对牛某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现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三、检察官点评

  食品安全是事关民生、事关和谐稳定的重大问题,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关注和治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王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的犯罪嫌疑人牛某,在生产豆芽的过程中,掺入了“无根素”等有毒原料,并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

  作为政法机关,一是有效打击的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彰显法律的严肃性。同时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实现了执法的法律效果。二是给人民群众以警醒,让人民群众感到食品安全问题就在身边,以积极的态度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监督,同违法行为进行斗争。同时对于其他危害食品质量安全的犯罪分子以震慑,实现了执法的社会效果。三是应加大对相关当律知识的宣传力度,让广大人民群众懂法、守法,从而不犯法,知道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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