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在协助县政府进行土地整治时,趁机向施工单位索要“辛苦费”共计6万元,没想到触犯刑律被判刑。
曲阳县太行山山前平原农村土地整治工程是国家投资立项的重点工程项目。2012年工程施工前,县、乡政府召开会议,要求村干部协助政府配合好施工,协助解决施工中发生的矛盾。2012年11月,曲阳县住建局恒阳建筑有限公司通过投标承包了李家庄村土地整治工程。在施工期间,李家庄村村民经常阻止施工,为此,曲阳县住建局让该村干部王XX协调解决。协助工作期间,被告人王XX向县住建局提出除去村民赔偿款外,又以村干部“辛苦费”的名义索要6万元,此款王XX等五村干部以工资名义私分。案发后,被告人王XX等人主动退缴全部赃款。
在老百姓看来,王XX等五人虽是村官,但并不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怎么会构成受贿罪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本案中,王XX所在的村土地整治以前,县政府、乡政府已召开会议,要求村干部协助乡政府配合好施工,调解矛盾,确保施工顺利进行。从这点上讲,应该认定王XX等村干部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事务。其五人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求。作为基层村干部,本应该不为私利,从农民利益出发,积极妥善的协助施工方做好本村的土地整治工作,而王XX等人却利欲熏心,利用委托的职权,以“辛苦费“的名义,向施工单位索要了6万元,后王XX等五人将此款私分。因此王XX的行为符合受贿的客观要件。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客体上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王XX等五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经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后2013年12月18日,曲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XX等五人按受贿罪定罪处罚。
作为村干部的王XX因触犯刑律被判刑,真是后悔不已,表示今后一定吸取教训,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