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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应如何定性
时间:2014-08-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例:2004年,曲阳县某村村民王某以个人的名义向县林业局申报退耕还林地225亩(该地系王某征得村内其他农户同意退耕还林后多家农户地的总和),县林业局及相关部门批准了王某的申请,并以每年160元每亩的标准将退耕还林款拨到乡镇财政所,村会计将该款支回后交给王某,由王某再负责发放。发放时王某自己每亩扣留60元,向其他农户实际每年每亩100元的标准发放。经调查,该村村委会在2008年7月份向县林业局申请,为了便于225亩退耕还林地的管理和退耕还林款的发放,指定王某具体负责。县林业局依据该申请将退耕还林款以王某名义下拨,并由王某负责发放,并口头答应让王某负责对退耕还林地进行管理,可以从每亩退耕还林款中扣除20元作为补苗费。2009年7月份,王某任该村党支部书记,仍按照每亩100元的标准向农户发放退耕还林款。

  该案如何定性,王某是否涉嫌犯罪?构成何种罪名?存在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理由如下:1、王某符合主体要件,王某虽然在退耕还林地申请时不是村基层组织成员,但是2008年该村村委会便于退耕还林款的发放向县林业局提出申请由王某某负责,并得到林业局同意,再者县林业局也口头答应其负责管理,此时王某某应当属于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实践中,退耕还林工作主要是在乡、村级的积极配合和协助之下完成的,而这种协助正是政府贯彻宪法和党的政策、服从上级政府领导的具体体现,应属于典型意义的职务行为,也正是由于认识上的模糊,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以及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规定为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上面虽无“退耕还林”的规定,但“退耕还林”与“计划生育”均属国策,具有同等意义,完全可囊括于“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之中。2、王某在客观上实施了贪污行为,王某利用其负责发放退耕还林款的便利从2008年至其任村党支部书记后扣留退耕还林款共计4万余元,达到贪污罪的立案标准;3、王某某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退耕还林款的故意,王某明知道每亩退耕还林款为160元,应当足额发放到位,而其故意扣留60元,由此可以看到其贪污的主观故意是明显的。

  第二种意见:王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本案中王某做为退耕还林地的代表人(因为是王某召集本村多家退耕还林的),符合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求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王某又将退耕还林补偿款私自扣留60元后下发,数额达四万元,因此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三种意见:王某的行为应分两个阶段。在其任村委会书记之前的行为按职务侵占罪处理,在其任村书记之后的行为按贪污罪处理。

  第四种意见: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国家的粮款补贴是在上级林业部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由财政部门依据林业部门提供的数据按标准发放给土地承包方或承包大户的,此款应属私款性质。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评析如下:

  首先,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里,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应当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人员。具体包括:(1)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3)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4)其他从事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即行为人在具有依法从事公务的前提下,在与其职务身份相对应的单位履行职责时,才有成为贪污罪主体的可能。2、即使村委会曾经给林业部门写申请提出为了退耕还林款及时发放,由王某负责,但王某当时并不是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其也不属刑法93条规定的基层组织人员范畴;3、林业部门虽然口头赋予了王某对该块退耕还林地的管理权,但王某并不是该单位聘用人员,并由林业部门委派管理该林地,其与林业部门并无雇用关系。综上所述,王某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王某也不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的公务人员,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不构成贪污罪。

  其次王某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求。王某虽然组织本村多户农民的责任田进行退耕还林,但王某只是退耕还林  的组织者,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求

  第三、国家的退耕还林补贴款是在上级林业部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由财政部门依据林业部门提供的数据按标准发放给土地承包方或承包大户的,此款应属私款。王某如何对款项进行处置,国家的利益并没有遭受损失,所以不构成贪污罪。至于王某扣留60元将其余100元发放给其他农户的事,相关部门应当督促王某将此款及时足额发到土地承包人手中。这样双方的矛盾就可化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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