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犯罪嫌疑人王某,女,45岁,河北省博野县南小王乡套里村。
自2014年3月份开始,王某夫妇伙同曲阳县郎家庄乡计都石村刘某合伙在曲阳县郎家庄乡计都石村东的山坡处建立镀锌作坊,为铁件镀锌,镀锌使用后的废水未经加工直接排放到作坊院子的渗坑内,提取渗坑内的废水经保定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结果为:总铬度为45.6mg/L;六价铬浓度为0.032mn/L;总锌浓度为467mg/L。
二、诉讼过程
在保定市院开展的环境污染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曲阳县检察院于2014年6月15日到曲阳县环境保护局走访调查,查阅该局接到的举报线索称:有人在曲阳县郎家庄乡计都石村东的山坡处建立镀锌作坊,为铁件镀锌,乱排废水。
掌握线索后,承办人立即向主管检察长进行了汇报,经审查,该院认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该院于2014年6月15日向曲阳县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其经过初步调查后将此案向曲阳县公安局移交。
接到该院《检察意见书》后,曲阳县环境保护局立即展开初步调查,认为王某等人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遂于2014年6月17日将案件移交曲阳县公安局,曲阳县公安局于同日对此案立案进行侦查。
三、检察官点评
此案的监督移交,是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成功实践,正确引导了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体现了执法的效果。曲阳县作为国家级贫困县,小工厂污染环境的现象尤为突出,严重影响县域经济的发展。对王某污染环境案立案侦查,有效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同时保护了自然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