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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中适用调解的有关问题
时间:2014-08-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语境下“调解”的意义。

  二、适用调解案件的范围;

  三、适用调解案件的程序;

  四、适用调解案件的跟踪监督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语境下“调解”的意义。

  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语境下,作为一种新的执法理念,宽严相济刑事从强调惩罚与打击犯罪为主的“报复性”刑事司法理念,而转变为惩罚、教育挽救并重,它以修复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为目的。而“调解” 正是适应了司法理念的更新,被运用到具体的司法工作中。古语云“和为贵”。调解自古就是中国最具有文化代表性和最富于文化韵味的司法形式。即使到了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调解依然是最具生命力的法律传统。被西方法学界誉为“东方一枝花”的调解,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洗礼,发生着新的变化。

  当今的“调解”不是简单地“和稀泥”,是指“在犯罪发生后,通过调解人的帮助,加害人与被害人直接接触和交谈,正视犯罪给被害人带来伤害,然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最终解决刑事纠纷1。而是针对现阶段社会矛盾涉及的多层面社会关系、多样化的社会主体、多领域的利益冲突,以“案结事了、根除矛盾、促进和谐”为根本出发点,“兼顾法律、民意及当事人三方意见而做出的符合时代特色的处理决定,在这个意义上说,“调解”被赋予了崭新的涵义。

  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中适用调解,是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也是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的有效手段。基于此,曲阳县人民检察院对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中适用“调解”这一解决轻微刑事案件的方式进行了不间断地探索,也收到了一定的成效。

  二、适用“调解”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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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陈国庆:《检察制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9年5月版,第207页。

  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院在不突破现有法律的框

  架下,按照“加害人如果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被害人也接受其道歉,对加害人予以谅解,更能增加和谐因素,

  减少社会严重冲突的原则2”,明确了从轻案件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案件: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3、过失犯罪的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和积极赔偿损失的;4、因邻居、亲友纠纷引发的伤害(如重伤、互殴情况)等案件,犯

  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5、青少年或在校生犯罪,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6、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羁押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7、由于义愤而犯罪的(如大义灭亲或伤害侵害者的犯罪嫌疑人);8、部分犯罪情节较轻的职务犯罪案件。

  三、适用调解案件的程序;

  对于适用调解的案件,由于在工作中没有先例,我们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初步尝试,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规范操作。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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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陈国庆:《检察制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9年5月版,第210页。

  操作程序分为以下四步:首先,认真审查案件。承办人在接到案卷后,应认真审查,看其是否属于刑事和解案件的范围,如属于

  和解范围,由承办人向科长口头提出意见,科长同意后,承办人做好如下工作:1、向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了解其平时表现,有无前科、劣迹。2、对于青少年或在校生犯罪,了解其家人、学校及所在社区是否具备监护、帮教条件。3、对职务犯罪案件,承办人应向其所在单位了解其平时表现,看其是否积极退赃,是否具有打击、报复、串供、毁灭证据的可能,然后看其悔罪表现。4、综合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及造成的后果和社会影响。5、当事人双方是否具有刑事和解的意向。承办人完成上述工作后,认为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提出意见,由主管检察长审批。第二,启动谅解程序。主管检察长同意后,承办人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刑事和解告知书》,也可以口头或电话告知双方当事人,但对此情况要记明笔录入卷。对于案件当事人具有和解意向的,可由双方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的民调部门进行调解,也可由双方当事人的亲属或关系人主持调解,或者由公诉部门承办人请双方当事人见面,主持调解。在调解工作完成后,应将《调解协议书》和《被害人意见书》递交公诉部门,并由承办人对此情况记明笔录入卷。启动这一程序,主要是为了给犯罪嫌疑人悔罪赔偿的机会,给被害人宽容谅解的权利;第三、依法合理裁量。对于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案件,合理考虑被害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如果被害人愿意接受犯罪嫌疑人一方的赔偿,而犯罪嫌疑人一方又有积极赔偿的意愿和能力,双方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则按照刑事和解程序办理,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研究,可以做出如下决定:1、对批准逮捕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要求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轻伤害案件,可以建议公安机关撤案;2、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案件,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做出相对不起诉。对其中的轻伤害案件,可建议公安机关撤案;3、对过失犯罪,确需提起公诉的,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并从宽处理;4、对职务犯罪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其已主动退赃,犯罪数额不大的,在提起公诉时,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并在《量刑建议书》中注明,建议法院从宽处理。如果上述条件不成立,则结束刑事和解程序,重新回归刑事诉讼程序。第四,做好社区矫正。对于被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犯罪嫌疑人,公诉部门应做好如下工作:在宣布不起诉决定时,应让其所在基层组织负责人参加,对被不起诉人进行法制教育;并向其居住地的基层组织送达《帮教通知书》,通知其进行帮教,期限为1年;同时,公诉部门应对被不起诉人进行不定期回访,了解其表现,帮助其重新回到社会。第五,确保公平公正。为了保证刑事和解案件处理的公平、公开、公正,对于适用刑事和解的刑事案件,由办案单位申请纪检部门参加并进行监督,并由纪检部门在《申请监督表》上签字。

  以此为指导,我院成功地对5起刑事案件进行了处理:一是杨XX涉嫌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做出不起诉决定。在受理该案后,承办人通过询问受害人及讯问犯罪嫌疑人,得知双方当事人有和解的意向,经请示科长及主管检察长同意,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调解,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杨XX赔偿被害方3万元,被害方向检察机关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经报请检察委员会同意,对犯罪嫌疑人杨XX做出了不起诉决定,承办人还与杨XX所在的村委会取得联系,跟踪回访,协助矫正,使杨XX重新回归了社会,而双方的关系也趋于平和,促进了该村的稳定。二是办理了郭某某交通肇事案。案发后,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家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将赔偿款赔付到位,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被害方主动到检察机关要求撤销诉讼,考虑到办案的社会效果,在报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对郭某某做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三是办理了韩某某故意杀人案,此案的被害人是嫌疑人韩某之兄,且被害人平时不孝顺父母,多次对其父母进行殴打,在又一次对父母殴打时,被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发现,当韩某某劝阻时,其兄还对其进行殴打,在这种情况下,韩某某用刀将其兄刺死,案发后韩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该案移送公诉科起诉后,我们建议法院量刑时考虑此情节,对韩某某从轻判处,最后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韩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从而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总之,构建和谐社会,就要在严打刑事暴力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更注重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从单纯的对犯罪人的惩罚和报复,转向对罪犯的教化和改造及对被害人的安慰、赔偿,努力修复被犯罪行为损害的社会关系。从而力促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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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陈国庆:《检察制度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5月版

  撰稿人: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刘建哲  15933961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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