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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基层院刑事抗诉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14-08-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刑事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的主要方式和途径,对审判机关作出的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能,能有效贯彻“有错必纠”原则,对保证准确、及时打击犯罪,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制的不完善,办案机制的不健全,内外部执法环境及各种人为因素的影响,使抗诉工作不尽人意,抗诉效果差强人意,甚至可谓举步维艰。

  一、   五年来,我院办理公诉案件及提请抗诉情况的统计

  2008年至2012年以来,我院公诉部门共受理刑事案件814件1239人,其中提请市院抗诉4件5人,仅有2件2人抗诉成功。

  二、   目前刑事抗诉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基层检察院抗诉权受限。基层检察院提出抗诉,应取得上级院的支持。由于对案件认识的不统一,导致上下级检察院在对案件是否抗诉产生分歧意见,由上级院决定是否抗诉,这对基层院的抗诉工作产生了一定消极影响,很容易挫伤基层院的抗诉积极性。目前,我院认为可以抗诉的案件先要同上级院进行沟通、案件汇报,得到上级院的许可之后方可提起抗诉,但由于诸多原因,无法及时与上级院沟通、汇报,导致可抗案件失去抗诉的良机。

  2.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较宽,使刑事抗诉畸轻畸重的标准难以掌握。刑法规定许多犯罪有着很宽量刑幅度,对于这些犯罪,无法准确把握各个具体案件处刑的基准点,更无法把握从重从轻的标准。减轻处罚能减到何种程度、量刑畸轻畸重,检法两家在认识上往往差距较大,即使在上下级检察院之间也常常存在分歧。这种分歧的存在,一方面使检察机关的抗诉案件经常面临被驳回,二审被维持原判;另一方面也是上级检察机关对一些抗诉案件不予支持、撤回抗诉的重要原因。如我院办理的牛作岭故意伤害案,被害人牛作岭经法医鉴定为八处轻伤,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我院提出抗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这对我院的抗诉工作产生了极大的消极影响。

  3.抗诉涵盖的范围较小,类型较为单一。经统计分析发现,目前我院没有对轻罪重判以及法院程序违法的案件进行抗诉的案例。也就是说既没有纯粹因为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判决或裁定而提出抗诉的案件,也没有因轻罪重判而提出抗诉的案例。我院对法院判决的审查集中在量刑是否恰当的审查,而忽略对法院审理程序的审查,这也丧失了一些抗诉的机会。

  4. 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增大抗诉难度。
    刑法条文的规定赋予审判人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增大了检察机关的抗诉难度。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导致审判人员过度以自己的刑罚价值观或个人意志来定罪量刑。对于审判人员而言,在量刑幅度内判罚,怎么判都难于否定其合法性,检察人员也难于界定和把握,为司法不公创造了条件。例如,我院提请市院抗诉的杨慧、康嘉华非法拘禁一案,因杨慧、康嘉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我院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投案自首,适用缓刑错误而提起抗诉,但二审法院却认为杨慧、康嘉华供述了绝大部分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适用缓刑正确,维持了一审判决。

  5. 对法官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查处不力,使得抗诉工作步履维艰。

  现实生活中有的法官因为自身能力不足,可能出现一些错判、漏判现象。但这仅仅是其中一部分,更多的却是隐藏在背后的徇私舞弊现象。他们一方面贪赃枉法,另一方面大打擦边球,利用法律的漏洞、手中的权力千方百计阻挠检察机关抗诉,即使追究下来,有可能改判,也会把原因归于认识不同,法律无明确规定等。这棵毒瘤不拔,抗诉工作只能永远停留于表面,审判环境也不能得到彻底净化。我院自侦部门2008年至今没有办理过法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案件,助长了法官的贪腐思想的滋生蔓延。

  6. 法院系统内部的案件请示制度,使得判决从自上而下呈现“一体化”特征。
    虽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强化了合议庭和独任审判的职能,规定了上级院对下级院仅仅是业务指导关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敏感的、可能引起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下级院事先通过内部请示,在与上级院达成默契后再下判决的情况比较常见。最高人民法院曾以内部文件的形式对该工作方式加以规范,使之成为一种工作制度。检察机关对这类已“内审”案件提出抗诉时,上级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否定原审判决,这样很容易导致有抗无果,人为地加大了刑事抗诉工作的难度。自检察系统对自侦案件实行两级审查以后,法院系统也实行了“内审”制。每个自侦案件都要经过上级法院审查之后,方可做出判决,使得自侦案件很难找到抗点,提出抗诉。

  三、   加强基层检察院刑事抗诉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

  检察机关内部打破部门界限,牢固树立抗诉工作一盘棋思想。将抗诉工作不仅视为是公诉部门的职能,更是树立检察机关形象,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不能简单的为抗诉而抗诉,将抗诉工作流于形式,更应和渎侦、纪监部门等密切配合,深挖错判、漏判后面可能隐藏的徇私枉法问题,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过查处达到震慑、警示作用,实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有机结合,使每一位审判人员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对法律、事实负责,从而最大限度减少因人为主观因素导致错判、漏判情况的发生。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到公诉工作既要做好审查起诉工作,有要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还要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应把三项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既不能顾此失彼,更不能搞“单打一”。

  (二)提高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

  刑事抗诉案件的办理要求高,难度大,抗诉结果与上下级检察院承办人员的业务水平有很大关系,需要一定的业务水平,又需要一定的抗诉智慧和技巧。通过岗位练兵、集体学习等形式,提高公诉人员的抗诉能力和素质,准确把握抗诉条件,做到抗得准、抗得赢。同时应当组织专门的力量,由富有办案经验、执法水平较高的公诉人负责抗诉案件的办理,以不断提高抗诉水平。

  (三)制定专门的法律监督法。

  1.规定法院负有告知检察院列席审判委员会的义务。对抗诉案件,同级检察机关必须派员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就案件事实、证据、性质补充发表意见。

  2.建议补充规定原审公诉人参与抗诉法庭审的制度。通过下级检察院公诉人的参与,上级检察院审查抗诉工作人员可以了解到更多的案件情况,尤其是一审的开庭情况,如辩护人的意见、基层法院的观点等等,有助于对案件的分析判断,尽早作出是否支持抗诉的决定并为抗诉作好开庭准备。同时,该制度的建立对上级检察院支持抗诉工作起到制约作用,防止上级检察院轻率不支持抗诉情况的发生,同时也有利于上级检察院通过抗诉审查,提高下级检察院的抗诉水平和办案质量

  3.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抗诉案件的审查和指导工作。上级检察院应加大对下级检察院抗诉工作的指导和扶持,积极引导下级检察院正确行使抗诉权,下级检察院要主动向上级院请示汇报,与上级院共同分析研究一审判决中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审判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达成共识,提高抗诉案件的质量。

  (四)拓宽刑事抗诉范围,增强抗诉的全面性。

      当前要把“程序抗诉”作为刑事抗诉探索的重点,检察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对刑事审判适用程序错误的监督,积极使用抗诉权,使抗诉内容从实体到程序都得到均衡发展。同时要重视对“轻罪重判”的抗诉工作,这样既可以避免重打击轻保护的倾向,又可以拓宽刑事抗诉的范围,增加刑事抗诉的抗源。

  (五)提高量刑建议适用率。

  量刑建议书的提出,杜绝了以往口头提出量刑建议的随意性,而且提出的量刑建议幅度相对较小,促使法院必须认真考虑检察机关的意见,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六)加强公诉部门与控申、反贪、渎职侵犯等职能部门的联系与配合。

  案件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不服的,往往到控申部门申诉控告,控申部门是发现确有错误判决、裁定的重要关口。反贪部门侦查行贿受贿案件,渎职侵权部门侦查徇私枉法案件。刑诉法规定,发现案件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有受贿、徇私枉法行为,就应当抗诉。所以,公诉部门应加强与内部部门的联系与配合,这样做也可以拓展抗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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