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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院在审查起诉时如何排除非法证据
时间:2014-08-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是刑事程序法制化进程的重要步骤。它的适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律师的辩护活动,检察机关、法院的司法活动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尤其对检察机关面临败诉的风险明显提高。笔者现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检察机关带来的挑战及对策三方面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一)非法证据的界定

  非法证据是指侦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方法而获取的证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一款关于非法证据概念的界定,将非法证据分为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两大类,非法言词证据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非法实物证据,是指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核心是如何界定“非法”问题,“非法”有轻有重,有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所取的证据有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区别,如若非法取证行为是侵犯了宪法等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行为,如使用暴力、精神折磨以及其他不人道的方法获取证据,应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瑕疵证据只是轻微违法,不损害当事人的基本人权,不会影响客观真实,若只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而取得的言词证据,可以通过重新制作、补充调查、侦查人员补正或做出合理解释后予以采用。

  (二)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刑事诉讼法从第54条至58条,对非法证据的含义、排除的诉讼阶段、程序的启动、举证责任及审查后果做了具体规定。

      1、排除非法证据的诉讼阶段  为最大限度维护被诉讼人的权利,刑诉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2、非法证据的程序启动  为遏制非法取证现象的发生,刑诉法第55条规定了可以对证据合法性提出质疑的主体,即任何人都可以对非法取得的证据进行报案、控告和举报,并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诉法第56条的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启动,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若审判人员认为存在非法证据嫌疑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据的合法性有异议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第56条第2款规定了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3、举证责任。刑诉法第57条第1款规定,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刑诉法第57条第2款规定了证明方式,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4、审查后果。为了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刑诉法第58条规定,经过法庭审理,对于有异议证据,若控方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证明其合法性,则该证据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给检察机关带来的挑战

  1、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明显增加

  为遏制非法取证现象的发生,刑诉法第55条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即任何人都可以对非法取得的证据进行报案、控告和举报。随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律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断熟悉,他们会从中分析出有利于自己的权利规定,并依此指导自己的辩护行为,因此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会越来越多。据统计2013年,辩护人共申请排除非法证据5件,2014年上半年3件。其中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否认在侦查机关的证言是真实的占50%。

  2、不供率、翻供率明显增加。

  有些犯罪嫌疑人在入所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入所后受律师的会见、在押犯人教唆、法律知识的知晓等多方面影响,大部分犯罪嫌疑人知道了自己有供述与不供述的自由,即使不供,侦查人员也不能采取强迫手段;从自身角度讲,不认罪本是其天然倾向,加之侦查人员强制行为的减少,认罪比例会随之降低,即使在侦查阶段认罪,在此后的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翻供的可能性也较之过去有所增加。经对今年以来办理的案件进行分析,20.5%的犯罪嫌疑人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45。6% 的犯罪嫌疑人翻供。

  3、定罪率将有所下降

  根据新刑诉法第58条的规定,经过法庭审理,对于有异议证据,若控方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证明其合法性,则该证据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通常情况下,如果认罪口供不被采纳,部分类型的案件会因缺关键证据而无法定案,如: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故意杀人、一对一的强奸、受贿案等。在这种情况下,公诉机关要么撤回起诉,要么是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无论哪种决定,都会导致定罪率的下降。

      三、当前公诉工作的应对方法

  (一)转变执法理念,强化程序意识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牢固树立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执法理念,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应积极顺应时代要求,加强理论学习,重点学习《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检察机关执法基本规范》、《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规定》、《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转变执法观念,强化程序意识:一是牢固树立证据观念,将证据作为刑事诉讼的灵魂,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二是坚决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不枉不纵;三是在程序与实体的关系上,要改变以

  往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坚持以程序公正为基础实现实体公正;四是牢固树立人权保护意识,坚持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努力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二)加强侦查监督,预防非法取证。

  一方面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沟通。对重大案件统一证据标准,提前介入、引导调查取证,指导侦查机关依法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各种证据;强化证据的完善、固定工作,防止翻供翻证。及时发现并堵死证据中的空隙、漏洞、提醒侦查机关补充、完善证据,从源头上预防非法取证行为。另一方面:加强与侦查监督部门的沟通,建立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研究分析办案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商定相应对策,做好引导侦查取证及非法证据排除工作,实现捕诉信息共享,从而形成良性的侦、捕、诉、审联动机制,以此减少非法证据,提高办案质量。

  (三)严格审查全案证据,是发现非法证据的有效途径

  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应当全面审查证据,确保据以定案的证据确实、充分,证据与证据之间可以互相印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使得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特别依赖某一项证据予以证明,避免出现孤证的情形,对指控犯罪的核心证据及存在刑诉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证据收集证据情形嫌疑的地方,要重点审查,审查时保持客观中立,防止先入为主,全面、客观排除合理怀疑。

  (四)坚持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

  检察机关为了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应对每一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就有关侦查人员对其采取的非法侦查行为进行控告、举报,有权申请非法证据的排除。在告知完后,办案人员还应主动讯问犯罪嫌疑人上述内容及侦查机关在讯问时有无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是否属实等。这样的讯问既有利于发现非法证据,又有利于固定证据,对案件处理起着关键性作用。如:我院办理的袁XX非法买卖爆炸物一案,袁XX在侦查机关供述非法买卖制造爆炸物的犯罪事实,我院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在对其讯问时也供述犯罪事实,并证实侦查机关无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但在开庭审理时,被告人袁XX翻供,证实侦查机关对其刑讯逼供了,并导致其眼部有损的事实。经狱医检查,袁XX眼部确实受损。对此公诉人出示了袁XX入所时身体检查情况,记载袁XX自述20年前,因发生车祸导致视精神受伤,视力下降。公诉人又出示了检察机关的讯问笔录,被告人袁XX最后无话可说,供述了犯罪事实。

  (五)督促侦查机关落实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刑诉法第121条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此侦查机关只对此类案件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且录音录像存在不规范问题:主要表现在:1、录音录像不全。如:仅有拘留后的而缺乏拘留前的。有第一次、第三次讯问录像,而无第二次的讯问录像和笔录。2、录音录像只反映讯问过程的部分片段,不全面,具体。如:无让犯罪嫌疑人签字或宣布笔录部分。3、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不相符。如:彭XX强奸案,侦查机关问:你到王X X屋子去的目的是什么  回答:玩玩 。而侦查机关记成了想和王XX发生性关系。同步录音录像是证实侦查机关取证合法的主要证据,如不规范,将被宣布没有法律效力。因此,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录音录像要仔细审查,对不规范的录音录像,督促侦查机关重新录制。对一些复杂、疑难案件,也建议侦查机关在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以确保案件质量。

  (六)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人的意见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非法言词证据异议时,承办人要注意听取异议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理由,并核实其提供的线索或相关证据,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对异议人提出质疑的证据进行真实性的考察,判断有无改变言词的客观因素,有无暴力、威胁的非法取证方法等,同时,可对侦查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当时讯(询)问时的情况,必要时,责成侦查人员提供当时录音录像,审查是否非法证据,对确实存在刑诉法第54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对该证据予以排除,经过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若据以定案的证据不足或者试试不清的,可以视情况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做不起诉决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七)充分利用庭前会议程序排除非法证据,保证诉讼效率。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庭前会议程序,解决好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对于经过庭前会议已经决定不予排除的证据,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不得在庭审中再次提出排除请求;对于辩护律师应当在庭前会议中提出排除排除非法证据二部提出,却在法庭上提出请求的,应建议法庭原则上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八)细致部署庭审策略,沉着应对突发情况

     对于辩方在法庭上可能提出遭到刑讯逼供,并提供了相关线索或材料,法庭认为存在非法取证嫌疑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公诉人要充分利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被告人出入看守所的身体检查记录、在场人的证言等证据,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必要时可以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对于不能当庭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需要调查核实的,或者公诉人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证明后,法庭仍有疑问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休庭或延期审理,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证据确属非法的,要坚决予以排除。对于排除了非法证据的案件,公诉人也不必慌张,要综合分析全案其他证据,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犯罪事实的,扔能得出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唯一性结论。

                  

 

 

 

 

 

 

 

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庞会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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